2019年9月25日,美国财政部将5家中国企业和1家注册在英属维京群岛的企业以及上述6家企业的5位高管纳入特别指定国民和被冻结人员名单(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And Blocked Persons List ,简称SDN名单)。除了被纳入SDN名单,上述6家企业和5个高管还被进行外汇交易、银行交易、投资、进口限制等6项菜单式制裁(“Menu-based” Sanctions)。美国财政部的上述行为,是典型的次级制裁,是美国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集中体现。
这6家企业中,中和石油(China Concord Petroleum Co., Limited)、昆仑船运(Kunlun Shipping Company Limited)、飞马88(Pegasus 88 Limited)和大连中远海运油运船员船舶管理有限公司(COSCO Shipping Tanker (Dalian) Seaman & Ship Management Co, Ltd)被制裁的理由是这4家中国企业故意参与和伊朗原油进口相关的重大交易。另外两家企业大连中远海运油品运输有限公司(COSCO Shipping Tanker (Dalian) Co., Ltd)和昆仑控股(Kunlun Holding Company Ltd)被纳入SDN名单的理由是:这两家企业拥有或控制前述4家企业,且这两家企业知晓前述4家企业从事了可受制裁行为(Sanctionable Conduct)。在此之前,笔者从未看到母公司因知晓子公司从事了可受制裁行为而被美国财政部纳入制裁名单的案例。美国财政部的上述行为表明,追究从事可受制裁行为的企业的母公司的责任,继追究违规企业的高管责任之后,成为美国经济制裁执行的新趋势。
美国政府机构追究从事可受制裁行为的企业的母公司的责任有无法律支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上月初,一位同行在研究特朗普总统于2018年8月6日签发的13846号行政命令时,就发现了授权美国国务卿在咨询美国财政部长以及其他官员后、对从事可受制裁行为的企业的母公司进行制裁的相关条款,即13846号行政命令的Sec. 3.(a)(v)。该条款规定:一家企业如果因为符合本行政命令的Sec. 3.(a) (i)至(a) (iii)设定的标准而被美国国务卿制裁,拥有或控制这家企业的公司如果知晓这家企业从事了可受制裁行为,美国国务卿在咨询美国财政部长以及其他官员后,可以对拥有或控制这家企业的公司进行制裁。前述4家企业因13846号行政命令的Sec. 3.(a)(ii)被制裁,所以,其母公司如果知晓这4家企业从事了可受制裁行为,则其母公司存在被制裁的可能。大连中远海运油品运输有限公司和昆仑控股被纳入SDN名单的法律依据的就是13846号行政命令的Sec. 3.(a)(v)。除了从伊朗进口原油,在明知的情况下开展与伊朗汽车行业以及与从伊朗进口或向伊朗出口石化产品有关的重大交易,母公司也可能会受到制裁的波及。
对于上述规定,我们当时进行了探讨,都感到非常震惊。我们知道,根据OFAC50%规则,如果一家企业被纳入SDN名单或SSI名单,则这家企业单独或合计持股超过50%的企业会被视为在SDN或SSI名单中,也就是说子公司需要为母公司的可受制裁行为承担责任。13846号行政命令的上述规定,以及此次美国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执行,意味着美国政府在不断扩大经济制裁的影响范围,对此,我们需要予以高度警惕。
需要说明的是,美国政府只是追溯到大连中远海运油运船员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的母公司——大连中远海运油品运输有限公司,并没有溯及后者的母公司中国远洋。对此,美国财政部还专门予以说明,不对中国远洋及其不受上述两家公司拥有或控制的其他子公司进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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